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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关于落实2014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的通知
2015-05-29 00:00   审核人:   (访问量:)

  鲁教财字〔20153

有关市教育局、财政局,有关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鲁财教〔201437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了3993名赴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对象。现就落实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规定“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共同承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省级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拨付到有关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学生资助中心,各市、县(市、区)要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补偿资金,尽快拨付至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各市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各市要督促县(市、区)资助中心及时、足额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并按照规定将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材料和补偿资金的汇款凭证建立档案备查。

  四、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省级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事业支出科目直接列支,各单位收到经费后请作往来款账务处理。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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